《会计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,设置会计机构,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。”依据这一规定,通常我们认为,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,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、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可称为会计机构负责人;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,由单位指定的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、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为会计主管。不管怎么称呼,他们都是一个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的负责人,以下简称会计机构负责人。
什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?什么是会计主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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